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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2号令、80号令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章制度等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是增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加强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反“三违”、防事故的有效途径,对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单位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从目前煤炭行业发展整体低迷、煤矿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队伍素质与安全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严峻形势出发,把煤矿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企业应设立安全培训机构,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师资、场地与相应设备设施。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培训计划。煤矿企业未设立培训机构、不具备自主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应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但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煤矿企业负责。煤矿企业在培训过程中,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的方法,调动学习积极性,提高培训质量。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提高在岗培训效果。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煤矿企业组织安全培训要落实脱产培训的要求,应当支付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其他必要费用,保障职工权益不受侵犯。
三、认真落实安全培训的时间与内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要加强对下列内容的学习与培训: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使用国家煤监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依据2008年和2011年发布的行业标准,按照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根据不同工种合理安排课程,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复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各工种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切实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质量
承担煤矿安全培训的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承担安全培训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专职或兼职教师队伍、培训场地和实际操作场所、设备设施等,确保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培训对象、内容、时间、组织方式等相关事项;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详实的培训方案,落实教师、教材、场地、设施等;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秩序和培训时间;要加强学员管理,落实考勤登记;要规范培训方式,不得采取以会代训方式组织培训;要组织包括评教、评管、评学在内的培训评价活动,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五、严格落实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的重要内容,按照管理权限,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工作检查,切实加强对所辖煤矿全员培训过程的监督,确保培训不走过场。对于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相应安全培训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大培训执法力度,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依规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考核、发证等环节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严肃追责,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县(市)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有关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确保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江西省安监局
2015年10月23日